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│₪•·,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│₪•·,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·₪▩₪│、原料·₪▩₪│、製造方法·₪▩₪│、質量·₪▩₪│、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╃☁·。
例如▩•₪:“綠色食品”·₪▩₪│、“羊毛標誌”等等│₪•·,其中還有一部分的地理商標也可以成為是證明商標│₪•·,比如地理商標中的“安溪鐵觀音”·₪▩₪│、“煙臺蘋果”等也屬於證明商標╃☁·。
需要注意的是證明商標與集體商標的區別│₪•·,集體商標的所有權是歸屬於集體所有的│₪•·,他人是不可以使用的│₪•·,而證明商標│₪•·,只要符合要求任何人都是可以使用的╃☁·。地理商標又包含兩種商標│₪•·,有可能地理商標屬於集體商標也可能屬於證明商標╃☁·。